司法院大法官又做出一號與刑法相關的解釋,就是釋字第801號解釋,這實在是讓考生應接不暇。還好,最近的解釋文都不會太長,短短的,不會耗費考生太多時間。況且,本號解釋如果在國家考試出現,比較有可能的是出在選擇題,倒是實務工作者也要關注一下這個變動,才不會在當事人詢問時回答錯了。
我們來瞭解一下釋字第801號解釋吧
釋字第801號【羈押日數算入無期徒刑假釋已執行期間案】
【解釋爭點】
中華民國86年11月26日修正公布之刑法第77條第2項(嗣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同條時,移列同條第3項,僅調整文字,規範意旨相同)規定,關於無期徒刑裁判確定前未逾1年部分之羈押日數,不算入假釋已執行期間,是否合憲?
【解釋文】
中華民國86年11月26日修正公布之刑法第77條第2項規定:「無期徒刑裁判確定前逾1年部分之羈押日數算入前項已執行之期間內。」(嗣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同條時,移列同條第3項,僅調整文字,規範意旨相同),其中有關裁判確定前未逾1年之羈押日數不算入無期徒刑假釋之已執行期間內部分,與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有違,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。